热点问答
热点问答正文
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18期
2020-01-07 A - A +

【编者按:我司根据400服务热线咨询内容,收集整理了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公司监管※

1.某挂牌公司新增了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但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动,请问新增的一致行动人的股票是否需要遵守12个月限售期的规定?

答:根据《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挂牌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化情况公告即可。同时,挂牌公司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办理限售手续,限售期为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的12个月内。

2.挂牌公司的董事长是否可以兼任该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

答:可以。

※特定事项转让※

3.澳门自然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提交的材料已经在内地进行了公证,请问是否可以不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章?

答:港澳自然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若申请人本人至我司现场提交材料,且其身份证明文件为内地核发,则无需进行公证;若身份证明文件为港澳政府核发,则需在港澳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且在境内公证处公证授权委托书、转让协议等材料的,该授权委托、转让协议无需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章。

4.境外自然人在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时能否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答:境外自然人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附件2第五章的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若本人亲自现场办理则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则不要求携带申请人原件。此外,境外主体身份证明文件需根据《办理指南》的要求办理使、领馆认证等。

※交易实务※

5. 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申请材料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提交?

答:由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提交转让方式变更申请。

※并购重组※

6.认购人通过认购新股的方式收购挂牌公司,认购人与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能否通过承诺的方式在三年内逐步解决?

答:可以,但公司还需详细披露三年过渡期内消除同业竞争情形的具体安排,消除前要制定措施保障挂牌公司利益。

※定向发行※

7.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时,投资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若公司分红,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累计未分配利润的30%”。

答:否,该条款不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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