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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20-03-13 A - A +

 

股转系统办发〔2020〕33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挂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至2020年4月30日为挂牌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应当按照《挂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附件1)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挂牌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还应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关于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二、主办券商应根据《挂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附件2)对挂牌公司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

三、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挂牌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挂牌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预计不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及预计披露时间。对于应当披露季度报告但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我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四、在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次季报的内容。

五、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六、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相关材料。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七、挂牌公司在第一季度报告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第一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我司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1.挂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2.挂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主办券商事前审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