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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监管情况通报
2020-04-03 A - A +

 

2020年3月,全国股转公司共对2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42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28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14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宝),于2016年7月为其控股股东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玖龙)向青岛银行借款9000万元作保证担保,该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同年8月,青岛银行诉海益宝、山东玖龙及范立强借款合同一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海益宝未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对于挂牌公司违规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范立强负有主要责任。海益宝在收到我司出具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提出申辩,经核查,我司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海益宝、范立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是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东管道)未能于2019年4月30日前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对于挂牌公司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吴月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负有主要责任。汇东管道在收到我司出具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提出申辩,经核查,我司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汇东管道、吴月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3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违规、规范运作违规和权益变动违规等三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挂牌公司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二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决议公告,重大诉讼信息,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及其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行政处罚的信息;三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交易信息,如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信息,对外投资及签订管理方面合同的信息;四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对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挂牌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权益变动违规事项主要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达5%的整数倍时未暂停交易。

为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全国股转公司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