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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宝源胜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07-27 A - A +

 

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6号

 

当事人:

上海宝源胜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宝源胜知),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333号北楼1503室。

经查明,宝源胜知有以下违规事实:

宝源胜知作为精选层挂牌公司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享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7月27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同享科技共计8万股,占同享科技总股本的0.14%,涉及金额112.91万元。宝源胜知未能在上述减持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宝源胜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宝源胜知采取出具警示函及限制证券账户交易3个月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