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中聘请第三方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8 点击次数:

股转系统公告〔2018〕1106号

 

各主办券商、相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净化新三板市场生态环境,维护新三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防范廉洁从业风险,现就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中聘请第三方信息披露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内控机制

主办券商应按《意见》要求,切实增强廉洁从业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主办券商确需在推荐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只能以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费用,且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减轻或免除。

主办券商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第三方聘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服务内容、聘请条件及遴选程序、付费安排,以及相关合规审查、信息披露、对服务对象使用第三方服务的专项核查等工作标准及流程。

二、严格第三方信息披露

主办券商应分别在挂牌备案申请文件《主办券商推荐报告》、股票发行备案文件《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优先股发行备案文件《主办券商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以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财务顾问意见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增设单独章节披露第三方聘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主办券商聘请第三方情况。对于该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应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对于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应披露聘请的必要性,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以及聘请第三方的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二是对服务对象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第三方行为,以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三、推荐项目在审期间第三方管理

自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发行项目申请到完成相关业务备案,以及自披露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到交易完成期间,主办券商及其服务对象新增聘请第三方或原聘请事项发生变动的,主办券商应按《意见》及我司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合规审查、信息披露、核查和发表意见等程序。

四、工作衔接安排

自2018年6月27日《意见》生效之日起发生的推荐业务,主办券商应按要求披露或补充披露第三方聘请情况。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7日